《民法通則》中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可以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要內容是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結婚證。壹、《民法通則》中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民法通則》中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有哪些?可以參考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二、婚姻登記的程序1。男女雙方* * *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申請;2.審查提供的文件;3.雙方應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4.雙方向婚姻登記員宣讀他們的聲明;5.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詢、審核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聲明,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1.壹審。婚姻登記員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核對登記機關的原始登記檔案。2.接受。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見證人壹欄簽名。3.復習。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申請內容進行比對、核對。4.提交以供審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並出具撤銷決定。5.公告。公告30日內無異議的,宣告當事人婚姻登記撤銷。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