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規定為:“7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15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天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的18商品中,彩電、手表等“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憑修理記錄和憑證,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90天”和“30天”的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應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不得低於3年或者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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