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壹)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
(二)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
(3)檢驗能力對比試驗;
(四)審查年度工作報告;
(五)聽取安檢機構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評價;
(六)調查處理投訴案件;
(七)網上監督或者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安檢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並將情況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監督檢查或者受理投訴舉報時,發現安檢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