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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出售後發生轉讓事故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雖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不妨礙車輛所有權轉移,但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由現機動車所有人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由車管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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