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用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租賃用於農業建設,但不能用於非農建設,農村土地租賃是有條件的。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