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二胎。
1,第壹個孩子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
2.重組家庭中,壹方只有壹個孩子,另壹方第壹次結婚。
3.婚後多年未生育,領養孩子後懷孕。
二是農村普遍提倡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部分群眾要求生育二胎有實際困難的,經審批後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無論哪種情況,都不能生三個孩子。目前國家已經放開二胎。
在農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二三代單傳。
2.兄弟中只有壹個有生育能力。
3.男方去獨生女家結婚定居。
4.唯壹的兒子和女兒都結婚了。
5.殘疾軍人。
6.夫妻倆都是歸國華僑。
7、邊遠山區和沿海特殊困難漁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