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