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如下:
(1)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同,記名股票只能由股份記載的股東行使;
(2)轉移方式不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以實際交割為準,記名股票的轉讓壹般需要壹定的程序;
(3)特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不同。對於記名股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者分紅,無記名股票,需要公告通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記名股票有什麽特點?
1.股東權利屬於在冊股東;
2.出資可以壹次到位,也可以分期到位;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
4、容易掛失,相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