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收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投訴後,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交本機關主要負責人並報送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收到反映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問題的檢舉,應當送交上壹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隱瞞、遺漏、拖延,不得擴大了解範圍,不得復制、摘抄檢舉、控告的內容,不得將相關信息錄入檢舉、控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