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
第三條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綠色通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來京工作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
(壹)“千人計劃”和“海聚計劃”入選中國專家;
(2)中關村“萬人計劃”、“創新計劃”、“高密工程”入選人員;
(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主要獲得者,本市科學技術獎壹等獎及以上主要獲得者。
第四條支持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人才:
(壹)在京承擔國家和市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等任務或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人才團隊,其帶頭人可辦理人才引進;經兩個國家或市級重大人才項目推薦,優秀人才團隊成員可申請人才引進;
(2)近三年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獲得7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股權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的主要創始人和核心合夥人,自有投資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可辦理人才引進;近三年累計投入超過65438億元(含)或近三年累計獲得超過65438億元(含)股權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有投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由兩位主要創始人或核心合夥人推薦,其團隊成員可申請人才引進;
(三)在市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集團公司等相應單位實施的重點人才工程中創新創業取得突出成績的入選人員,可申請人才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