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的法律依據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隨著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不再是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SC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值得壹提的是,歐盟內部已經初步形成了統壹有效的食品安全防範機制,即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德國新的食品和飼料法規及添加劑許可法規的壹大特點是與歐盟法律法規保持壹致。
如果壹個州的食品監督部門確定某種食品或動物飼料對人體健康有害,它會向BVL報告。
該機構分析收集到的報告的完整性和正確性,並將其報告給歐盟委員會。報告內容包括產品類型、產地、銷售渠道、風險和采取的措施。
如果報告來自其他歐盟成員國,BVL將從歐洲委員會收到報告,並將其轉交給各國。
如果BVL收到的報告中含有對人體健康危害未知的信息,將首先請求聯邦風險評估局進行毒理分析,然後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在快速預警系統中傳輸這些信息。
通過信息交流,BVL可以及時發現風險。壹旦確認某種食品對健康有害,生產商、進口商或國家食品監管部門會通過新聞稿向公眾發出警告,盡快停止有害食品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