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費保障不足,這主要是因為基層法院的財務歸省管後,解決臨聘經費的渠道變得狹窄擁堵,地方財政支持少了很多。
2.工資福利競爭力低。在基層法院做臨時工,壹般靠信仰和虛幻的社會地位。
綜上所述,加人絕對是處理工作量大最直接的方法,可惜做不到。
基層人民法院簡介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
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認為情節嚴重,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請求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