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壹步調查取證的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案件繼續偵查意見中的取證原則是客觀、及時、合法、細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
繼續偵查與補充偵查的區別
繼續偵查和補充偵查的區別在於,繼續偵查意味著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能批準逮捕,發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進行進壹步調查,補充證據,次數有限的壹種訴訟活動。而且案件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叫回公安是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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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156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