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是口頭合同,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和書面兩種。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都是有效的。符合這些就是合法有效的口頭合同。雖然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中壹方否認口頭約定,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麽另壹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口頭約定的存在,否則法律很難認可該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