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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規定加班工資的支付時間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為: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不能在休息日安排補休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4.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安排依法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客觀性:

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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