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要求的,也不是用人單位決定的,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自願加班,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如果用人單位批準員工加班,則屬於單位安排的加班,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變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就是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太多,以至於員工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所以如果員工自願加班,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做出安排。只有這樣,才能依法獲得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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