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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

法律解析:國家監察委員會(NSC)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國家監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1。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潔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2.查辦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

3.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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