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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對工程的安全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解析: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負責,在下列情況下: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方案、專項安全方案、應急救援方案未審核;2、現場實際施工未按批準的安全方案進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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