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監事又稱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督機構的成員,主要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監事會中的監事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壹定比例的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壹般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提名,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此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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