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的特殊條件是指在指定居所開始監視居住時必須符合的附加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所;二是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在住所執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住所,客觀上無法進行監視居住,因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成為壹種補充方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客觀上可以進行監視居住。但涉及三重案件,在住處實施監視居住妨礙偵查,則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方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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