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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保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禁止濫用公民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1986 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6月1987 1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擴展數據: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條款作如下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除第1段和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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