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忘物不歸還可能構成侵占罪,建議原物主拒不歸還的,可以通過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2.不歸還別人遺忘的東西可能構成盜竊罪。如果當事人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種行為就構成盜竊罪。
發現者的義務是:
1.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遺失物在送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應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所有人有權要求返還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將遺失物返還失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6條。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