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解釋案件制度的規定》第五條,是指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理案件後,通過檢察法律文書或者書面、口頭說明,向案件參與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和單位進行解釋和說理的方式。
第六條檢察官辦理下列案件,應當以釋法說理為重點:
(壹)訴訟參與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檢察環節質疑司法辦案公正性,可能導致網絡輿論介入檢察工作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三)當事人對法律適用有誤解的案件,釋法說理有利於明確法律含義,明確適用法律的理由;
(四)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
(6)最終處理的案件,如不予立案、駁回起訴、不予批準逮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不抗訴、不支持監督請求,以及已作出糾正違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等監督決定的案件;
(七)應當事人或者公訴人的要求,需要進行法律解釋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