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的部門批準,有批準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應具備四個特征:非法性、公開性、誘導性和社會性,具體來說: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三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