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兩個法律文件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制定的。建議和檢察意見的產生和使用有其自身的法律依據和內在規定。
3.這兩項法律文書的適用範圍不同。根據相關規定,該建議主要適用於條例等九個方面:意見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不起訴人必須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民事檢察工作中確有錯誤但不需要抗訴的案件。
4.兩份法律文件的格式和內容不同。建議書的格式和內容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107式的規定制定,而書的格式和內容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84式的規定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建議的規定》第四條檢察建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建議的內容應當具體可行。檢察建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原因;
(二)應當消除的隱患和違法現象;
(3)治理和預防的具體意見;
(四)所依據的事實、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五)建議提出單位書面答復執行的時限等其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