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壹般遵循以下步驟:
(壹)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情和需要審理的問題;
(二)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就需要聽證的問題分別說明情況;
(三)聽證員向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提問;
(四)主持人宣布休會,聽證員討論聽證事項;
(五)主持人宣布復會,根據案件情況,聽證員或聽證員代表可以發表意見;
(六)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