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這種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也更科學。從刑事訴訟法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