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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可能開庭不起訴嗎?

法理分析: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作出不起訴決定: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這種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也更科學。從刑事訴訟法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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