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最終判決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可以有差距的,因為法院擁有最終的量刑權力,所以如果法院和檢察院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上有不同的判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法院沒有約束力。實事求是地說,在認罪認罰中,法院通常會認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很少不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壹般應當采納,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因其刑罰不足、愚蠢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