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聽證程序如下:(1)根據執法辦案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在適用聽證程序的範圍內;(2)向當事人發送《聽證通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需要聽證的,應當在執法機關告知後3日內書面提出;(三)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在7日前通知當事人;(四)舉行聽證會;(5)調查取證人員提出違法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六)聽證主持人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據和資料;(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答復;(八)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與調查人員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九)最後陳述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出;(10)主持人會征求各方面的最終意見;(11)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審閱時,應當簽名或者蓋章;(12)主持人應當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並提交聽證筆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壹般程序的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決定舉行聽證。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向復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不同意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做好下列準備: (壹)制定聽證方案,確定聽證參加人;(二)在開庭三日前將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告知聽證參加人;(三)告知當事人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和聽證員的姓名和身份;(四)公開聽證,發布聽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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