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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回調查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具體法律規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能證據不足,或者事實不清,需要公安機關重新進行補充偵查,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進行進壹步的偵查和補充證據。補充調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已經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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