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涉及法律內容的文件,包括兩個方面,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為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表達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它們是普遍的、反復的、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即所謂的法律,具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原始形態。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的分類:
1,根據訴訟性質的不同,分為刑事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兩部分;
2.根據文書外部使用和內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法律文書分為訴訟文書和工作文書;
3.根據文書的訴訟階段、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準逮捕等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回憶、檢察監督和法律監督文書、起訴和刑事賠償文書、批準和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等文書;
4.根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的分工和案件來源,可分為刑事檢察文書、直接受理偵查(反貪汙賄賂、法律追訴)文書、檢察監督文書、起訴申訴(含刑事賠償)文書和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5.根據文書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四大類:書面記敘文(如起訴書)、填空法(如批準逮捕決定書)、書面文書(如討論案件筆錄)、表格文書(如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