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範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是指這些法律規範的基礎和核心。(1)經濟主權原則: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基本準則。(1)每個國家對其境內的所有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2)每個國家都享有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活動的管理和監督;(3)每個國家都有權對其境內的外國資產實行國有化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則: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公法中傳統的主權平等、平等互利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和重要的區別。公平互利原則是主權平等和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展。(3)全球合作原則:強調世界各國的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通過* * * *謀求發展,這是貫穿《宣言》、《綱領》和《憲章》的壹條主線。第壹,全球合作原則的中心環節:南北合作。二、南北合作原則初步實踐的壹個例子:遵守《洛美協定》中的壹項協議原則是壹項非常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則。後來,它被應用於國家間的外交關系,成為國際公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它通常被稱為“條約必須遵守”或“條約必須遵守”。就國與國之間的條約而言,“守約”是指有關國家壹旦參與簽訂雙邊或多邊經濟條約,就享有條約賦予的國際經濟權利,並受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遵守條約的規定,踐行作為締約國的承諾,履行國際經濟義務。否則,自己壹方不履行條約規定的國際義務,就意味著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