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
律師文書又稱律師執業文書,是律師自用或自用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在各類法律服務中,律師必須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或為委托人代寫,或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文書,借助律師的法律文書參與各類法律服務,以達到維護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雖然律師文書是律師執業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但嚴格來說,文書本身的主體並不完全是面向律師的。
也就是說,律師在各種業務活動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大部分都是以關聯方為主。律師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以及當事人的意願,為當事人撰寫壹定的法律文書。
律師的任務是代理書籍。其性質屬於律師向當事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和服務。因此,相當壹部分律師文書應當以當事人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
當然,有些律師文書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制作的,直接表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和看法。需要註意的是,律師代筆工作不是簡單的代筆。
文件反映的是當事人的意思,並不是當事人想寫什麽就寫什麽,所以律師才會寫。如果律師只是委托人簡單的傳聲筒,就起不到給委托人法律幫助的作用。
律師在為當事人撰寫相關法律文書時,也應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證國家法律有效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