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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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