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名例法規定:“罪無定規,應罪者舉其重,以明其輕;該有罪者,必有輕有重。”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類推,必須是類似的情況;對於應當從輕處理的犯罪,法律列出條款,較輕的可以類推自明;對於應當從重處理的犯罪,法律列舉輕判,重判可以類推自明。根據亦舒的法律,謀殺受人尊敬的親屬應被斬首,但沒有關於傷害和殺害的重罪規定。在處理曾經打死打傷壹個受人尊敬的親人的案件時,我們可以類比得知應該斬首。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展。
(2)《名例法》規定:“凡外國人及犯同類罪者,均須遵守本普通法;犯各種罪的人都是有法可依的。”所謂“洋人”,是指“外國附庸”的人,即外國人。根據唐朝的法律,屬於同壹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犯罪,由唐朝根據自己的法律判決。不同民族的僑民所犯罪行,由唐朝依照唐朝的法律處理。這種刑法個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巧妙結合,在當時世界各國都是罕見的。這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妥善解決了外國僑民的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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