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能力有三個屬性:證據分為廣義證據和狹義證據,其中狹義證據是指經過調查核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具有合法來源的依據或憑證的證據。刑事訴訟證據能力是指在訴訟中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格。訴訟證據的能力也稱為“可采性”、“證據能力”、“證據適格”等。雖然眾說紛紜,但本質上並無區別,都是指“事實材料”在刑事訴訟中成為證據所應具備的條件或資格。1、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性是指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才能具有證據的資格(也稱證據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證據能力不可或缺的要素;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特征,不能成為“證據”。罪刑法定特征的主要含義是:首先,證據的形式必須符合證據法律制度規定的證據形式,即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七種法定證據;這種合法性被稱為“證據法”;其次,證據形式必須符合訴訟法律規範所要求的特殊證據形式。如書面證據、公證證據等。,這種合法性被稱為“實體法”;第三是證據必須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壹是符合程序法的原則,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體操作規定。...
上一篇:家長威脅辱罵老師可以報警嗎?下一篇:講道德,懂法治守規矩,寫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