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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宣告死亡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過去了,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四年。

3.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失蹤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宣告壹個人死亡關系到民事主體資格的終止,需要慎重,所以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消失。

後果: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如被單位辭退、戶口註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代為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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