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執法辦案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適用聽證程序的範圍;(2)向當事人發送聽證通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需要聽證的,應當在執法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3)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於7日前通知當事人。(4)舉行聽證會。(5)部分調查人員、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6)聽證主持人將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據和材料;(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答復;(八)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與調查人員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九)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進行最後陳述;(10)主持人詢問各方最終意見;(十壹)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審閱後簽名或者蓋章;(12)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提交聽證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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