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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本條規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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