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15.4.2條規定,在保修期內,修理費用的處理如下: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損壞,並承擔修復費用和因工程缺陷和損壞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2)在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有缺陷或損壞的,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如果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可委托承包商修復。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責任方承擔因工程缺陷或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