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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

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

1,特別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擴展數據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後,客觀地提供相應的證據;

3.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有關各方簽署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工程復工條件具備時,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復工。符合要求後,總監理項目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後,下達項目復工指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整理歸檔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百度百科-工程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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