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是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社會形態。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新階段,即繼工業文明之後的文明形態;生態文明是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的客觀規律所取得的物質和精神成果的總和。
從人與自然和諧的角度,吸收十八大成果的定義是,生態文明是人類為保護和建設美好生態環境所取得的物質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總和。它是壹項系統工程,貫穿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全過程,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狀況。
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趨勢。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導向,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要解決工業文明帶來的矛盾,把人類活動限制在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內,對山川、河流、森林、田野、湖泊的草沙進行壹體化保護和系統化管理。
建設生態文明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壹。生態文明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涵:以人為本,要求生態文明。
全面協調發展,就是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的發展,使之相互協調,生態文明建設是其中壹個重要方面;生態文明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之壹。因此,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