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燃氣企業從事瓶裝燃氣充氣不得有下列行為:
1.鋼瓶充裝的氣體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
2.用氣體將超過規定量的剩余液體註入氣瓶;
3.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瓶、過期未經檢驗的氣瓶或者報廢的氣瓶充裝燃氣;
4.用槽車直接充裝氣瓶:
5.用氣體填充鋼瓶時摻假;
6 .其他損害燃氣用戶合法權益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二、設立燃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穩定氣源;
2.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範要求的燃氣設施;
3.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4.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救援人員、設備和交通工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眾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含自建加氣站)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