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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麽,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因是什麽?

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壹致,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因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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