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屍合同的弊端
法律必須規定因債務人主觀上無能力而無法最終履行的僵屍合同的命運。眾所周知,自然人死亡,需要相關法律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公安部門盡快出具死亡證明等法律文書,確認其民事主體資格的終止,否則會給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帶來很大的麻煩。
面對已經實際死亡的僵屍合同,由於第580條第1款關於不能履行制度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已經無法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其請求權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拒絕接受合同已經死亡的事實,要求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就會導致損害的擴大和社會資源的浪費,違背了效率原則,而效率原則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