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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前貨物損壞的風險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貨前由賣方承擔,交貨後由買方承擔。如果由於買方原因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貨,從違約之日起,買方應承擔貨物損壞或丟失的風險。因當事人未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貨物毀損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過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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