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確認不酒後駕駛的駕駛員,應當立即放行。涉嫌酒駕的司機要下車做酒精檢測。
3.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涉嫌酒駕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告知測試結果;被測試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
4.檢測結果確認為醉酒駕駛的,按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測結果確認不是酒駕的,應當立即放行。治療結束後,禁止飲酒的司機繼續駕駛車輛。
5.檢測結果顯示醉酒駕駛或者被檢測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帶被檢測人到醫院抽血檢測,並告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查處酒後違法駕駛時,應當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示繩等設備。
(壹)發現有酒駕嫌疑的車輛,應當及時指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二)被確認不酒後駕駛的駕駛員,應當立即放行。涉嫌酒駕的司機要下車做酒精檢測。(三)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涉嫌醉酒駕駛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應當告知測試結果;被測試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四)檢測結果確認為醉酒駕駛的,按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測結果確認不是酒駕的,應當立即放行。治療結束後,禁止飲酒的司機繼續駕駛車輛。(五)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醉酒或者被檢測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帶被檢測人到醫院驗血,並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醉酒駕駛人應當被帶到指定地點,酒醒後依法強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