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和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