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定金的對方違約的處理措施如下:
(1)協商要求對方按照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義務;
(2)另壹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按照雙倍定金的標準要求賠償,具體情況可根據合同的簽訂情況確定;
(3)如果對方不返還違約金,可以協商返還。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延期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