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出具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符合本規定申請人範圍的單位和公民,可以向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
(1)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
(2)中國* * *生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的政治審查;
(3)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建立在“無犯罪記錄”的基礎上;
(4)公民依法向公證處申請對違法犯罪記錄進行公證。
征兵政審和軍警院校招生政審、公安法科、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人員的犯罪記錄按原辦法進行調查,不列入本規定“證明”範圍。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了解黨政人員在社會上的違法犯罪情況,根據有關規定,不列入《證明》規定的範圍。